历朝历代中药价格管理
茶园生态化建设模式,涵盖茶叶品种、栽培、土壤、生物、植保、肥料等领域。秉承以人类为中心的理性生态伦理学思想,为复兴茶产业而努力。
中药价格管理的起源价格始于商业活动和货币产生,我国夏商时期贝和铜币流通便形成了价格,目前发现最早文字记载价格是西周恭王三年铜器的铭文。《周礼》有对物品“量度”定价、市场交易物品明码标识、商品成交记等录制度,如《周礼·天官·典丝》:“掌丝入而辨其物,以其贾之。”《周礼·地官·质人》《周礼·地官·肆长》均规定以质论价、公开透明、买卖公道。
《周礼·地官·泉府》规定泉府主管征税和市场物价,市场上物品交易只有在贾师核定价格后进行。《周礼·天官》中“会计”管理药品价格,应是国家对药价进行管制的开端。但除了官方定价、限制价格浮动范围外,还可由交易两方协议确定价格,春秋时期的郑国出现买卖双方讨价还价交易模式。秦前的自然经济决定了药价属于自然价格,药物流通中卖方决定着价格,故有些药品价格较高,如“不龟手之药”的秘方价值百金。但总体上讲中医看病用药简洁合理,孙思邈认为药价也较为公道。周代还建立了药品储备制度以稳定药价。
秦、汉、南北朝的中药价格管理秦继承周代价格管理体制并且加以改进发展,以《金布律》《关市律》管理货币、物价、商品交易及价格违法处罚。货物购销应当标明价格,凡单价为1文以上的商品应以标签明示。巴蜀地区的“清”继承祖业开矿采卖朱砂且利用资产保护矿业发展,数代富有,秦始皇认为“清”是个贞妇。这说明药的产销利润(商业利润20%~30%)丰厚、价格不低。
西汉《二年律令》是对物品质量、契约、物价、外贸、货币铸造流通管理的法律。东汉韩康采药卖药口不二价,壶公“卖药口不二价”说明药品销售是以质论价、卖方主导。药价同其他商品一样按上中下等计价,如每两的上等螵蛸19文、柏枝脂上中下等为4、3、0.6文,皂荚上等每枚1文。汉代医简记载牛膝、萆薢、防风、山茱萸、山椒、黄芩、黄连、续断等14种药价每两为3~12.5文,平均8文(是粮价0.05文的倍)。汉朝专卖制度已由盐铁等扩大到香药、矾,是我国药品专卖制度的肇端。
唐朝前药价有高有低,陶弘景《本草经集注》记载牛黄:“药中之贵,莫过如此。一子起二三分,好者直(值)五六千至一万也。世人多假作,甚相似。”但大多数常用药价如葛洪的《肘后救卒方》(三卷)指出:“余今采其要约以为《肘后救卒方》(三卷),多易得之药,其不获已,须买之者,亦皆贱价草石,所在皆有。”可见常用药、急症用药价格均不高。南北朝之前国家仅对粮、布及其原料、盐、铁铜、酒、名山大泽等的价格实行严格控制,药价由市场、卖方主导。
唐、宋朝中药价格管理《旧唐书》卷四十四中“京都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以三贾均市。”指朝廷要求物品按质量分为3等,相应价格也为3等。唐朝物价水平较低时期,每斗米3~10文,虽然人工种植中药材比较盛行,但药价却比粮价高。《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记录上中下3等的每两药价有:丁香、、文,沉香、、文,青木香16、15、14文。不同产地不同市场价格也会不同如《药香等购入文书》记载每两青木香35文,高于上述青木香价格。每两卤沙价格在不同文献记载分别为8、9、20文,根据文献统计,43种中药平均每两价格为15.03文,为粮食的23.1倍。中成药有的价格也很高如“知命丹”每丸1千文。吴筠诗“卖药不二价,著书盈万言”及《千金翼方》中的“买药勿争价”说明唐代是由卖方市场决定药品价格。朝廷编制的《广济方》《广济利方》收载简单、易得且价格便宜的药方治病,适用于偏远地方防治疾病。《柳宗元集》中的《宋清传》:“宋清…居善药,…虽不持钱者,皆与善药。…清居药四十年,…岁计所入,利亦百位。长安言,人有义声,卖药宋清。”这些说明唐代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很重视药价管理,尽可能使患者有药治病。
《唐律疏议》卷26《杂律》等记载有关价格管理的刑律条文,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垄断价格所得之利按盗窃罪论处。由于唐代法制比较健全而促进生产和市场繁荣,药品价格基本上符合当时的市场规律。
北宋初,中药价格一度很高如每两人参1文,这与生产、流通乱有关如关卡收税过、商业加价过繁,《清江县志》记录湖南产余粮石、白石英、紫石英、赭石价格每两几文,运往江西樟树则价格分别增加到几十文,浙江产秋石每两几十文而在樟树价格翻2倍。国家稳定后及人工种植使有些药价走低,何首乌、桑叶、肉桂、沉香、干姜为0.6~71.5文,10种平均每两中药18.7文钱(为大米的45.6倍)。有的药价依然很高:甘草、党参、白术、麝香等12种为.5~4文,平均文。昂贵的每量龙涎香5万~10万文、牛黄1.2万~2.5万文。祁州药市乳香每两62文、郁金文,均低于上述价格,不同市场价格不同。朝廷、地方政府举办的熟药所生产、销售中成药的价格比民间的低1/3。南宋要求各县至少有一所平价药店,“天子赐钱合药,惠及百姓,不许赢利”。宋代政府管理药价显著特点是药品的专卖。朝廷按照市易法控制药品购销,稳定药价格。多数药材由官府收购后定价分销。北宋时期,政府建立的卖药所、医药和剂局是世界上最早由国家开办的药店、药厂,国家控制药品生产、贸易是为了防止商人投机而扰乱市场。
明、清朝中药价格管理明、朝继续实行常平政策稳定物价,法规明确行人评估物价若出现不公平行为,按所增减之价以坐赃论处,“入己者,准盗窃论”,清朝对评估价格的不公平超过金额1两白银的“打军棍并徒3年”。
15世纪,一般中药价格不高,以重量计大多每两药在63文以下,73种低价药平均20.54文,为粮食(每两0.25文)的82.16倍。如黄连、地黄、白及、乌梅、杏仁、薄荷、紫草等20种的药价为每两0.06~5.6文;大黄、苍术、细辛、半夏、雷公藤、丹皮、川芎等19种每两6.25~53.1文。少数价格昂贵如沉香、附子、巴戟天、蜈蚣、牛黄、海狗肾、紫河车等9种为每两91~00文。人参由年的每两3.1文涨至年的文,一般患者难以用药。虽然政府对药品的生产、销售的准入实行严格管理,但对价格没有统一标准。中成药价格有高有低,如红铅丸每粒1万文,益元散每包2文,五瘟丹每丸10文,朱砂丸每丸15文,有的中成药价格较低,如神仙太乙紫金丹10人用量所需药料费仅文,5千人份的金丝万应膏(70斤)价格文。
清朝经济稳定时期“一般草药价格低廉,……”。福建有的口岸药价(文/两重)低于10文,如甘草、桂皮、苍术、黄芩、麻黄、杜仲等13种;有的较高:生白术12.2、丁香43.7。而册封船户报价高出口岸价的44%~%,黄芩、雄黄、苍术、麻黄等加价超过1倍。流通环节加价较大。安徽省芜湖每两药价(文):丹皮、桔梗、远志、半夏等15种在0.56~8文之间;紫菀、土杜仲、秋石、白术为15.6~44.4文、明党参文。广州药价:人参、大黄、豆蔻、阿魏等7种为0.13~2.8文,桂皮、麝香较高,冬虫夏草~文、高丽参~0文。其他如红花、大黄、山药约30文。~年3年厦门出口中药每两7.5、8.4、10.2文,出口英国每两药价:大黄31文、桂子8.8文、姜黄2.5文、樟脑18.8文。出口荷兰:人参3.8文、肉豆蔻53文、樟脑69文。出口俄罗斯的大黄:年每两1.3文,年为17.5文,年为36.3文。中成药价格:每丸牛黄上清丸、苏合香丸、防风通圣丸、金匮肾气丸、六味地黄丸为60~文,片仔癀每分(0.g)文。
清代41种中药材或饮片平均每两17.6文,为大米价格(每两1.4文)的12.6倍。药帮控制一些药品市场价格;朝廷对药价管理品种很少,如人参价格管制从康熙时期就形成变价制度,一方面增加朝廷收入,另一方面导致价格逐年升高[2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资料04-01-35--“奏陈奉天土药价值及税厘应低于洋药事”说明政府对于药品价格管理上对国产、进口药品的价格是有区别的。
小结01古代中药价格水平与形成机制上述考察表明清代之前的中药价格均高于粮食价格,流传已久的“黄金有价药无价”既表明药品生产销售成本较高,其价格就较高,对重病患者而言买药花费的钱难以计算,有的人为了治病不惜用重金去获得好药;又反映药品市场的垄断性,卖方决定药品价格,消费者被动支付药费。秦前的药材采集、加工尚处于自然经济状态,价格属于自然价格;秦至唐朝国家管理价格制度较完善,药品市场比较发达,药品价格与其他商品一样实行3等价格,以质论价,刑律规定价格违法的处罚条文;宋朝管理药品价格最为严格,政府所办的“卖药所”销售价格比普通市场药价低1/3;明清时期实行牙商评估物价、严格上报等制度,药品价格以市场调节为主。
02古代中药价格变动原因人参是明清时期价格变动最明显的中药,明朝涨价多倍,一方面是其治疗作用明显,需求增加;另一方面资源有限而供不应求以及东北地方武装势力控制、层层加价所致;清代对人参价格的管理处于垄断状态,人参价格经过变价,越来越高,且资源濒于枯竭。朱砂从汉朝每两75文涨至唐朝约文,宋朝最高达文,明朝仅88文,清朝37~62文,唐宋朝时期朝廷大量使用、人们过度迷信其延年益寿的功效导致市场价格过高,明朝之后医生逐渐发现其毒性大易至中毒甚至死亡,使用越来越少,价格随之下降。
综上所述,药品的特殊商品性质决定了其价格既不能完全由政府主导,又不可任由市场无序竞争。宋朝药品专卖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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